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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20:46:1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主要情况。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继续审议学位法草案、关税法草案;审议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会计法修正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能源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等。

  关于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二是完善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定位、特点;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三是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压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主体责任;加强学位质量保障,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四是完善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异议复核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

  关于关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完善性修改,主要包括:一是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二是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三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四是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关于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国防教育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国防动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起草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6章39条,维持了现行法的结构体例、章节设置,新增、修改33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二是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对小学、初中、高中以及高等院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三是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方法渠道。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国防素养和能力,对媒体网络和文化传播、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场所等作出规范。四是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对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军营开放工作、文物保护等作出规范。

  [ 杨合庆 ](2024-04-19 10:10:14)关于会计法修正草案。会计法修改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会计法修正草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修正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三是强化会计监督。四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杨合庆 ](2024-04-19 10:11:53)关于能源法草案。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能源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按照党中央部署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了能源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着重从宏观层面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作出规定,旨在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性发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等。[ 杨合庆 ](2024-04-19 10:12:52)关于原子能法草案。原子能法制定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共8章53条,由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主要对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和监督管理体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制度举措,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监管,规范和促进核电、核反应堆和核技术应用,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则和核事故应急,原子能进出口管理措施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杨合庆 ](2024-04-19 10:14:14)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对涉及机构职能调整的个别条款作一揽子修改:一是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将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的指导农村科技进步相关职责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二是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调整至妇儿工委。三是修改生物安全法,将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的生物安全相关职责调整至卫生健康部门。

  关于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有关方面负责人将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不再一一介绍,届时大家可参阅会议文件。[ 杨合庆 ](2024-04-19 10:15:33)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部分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

  关税法草案。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52人提出的170条意见,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建议研究完善调整、发布税则的规定。二是建议细化明确进境物品、跨境电商税收相关规定。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关税优惠的情形。四是建议将通关便利化改革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五是建议做好关税法与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的衔接协调。部分社会公众的意见已在草案二审稿中吸收采纳。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59人提出的126条意见。社会公众主要对优化检疫查验流程、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有关术语的含义、完善法律责任、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此外,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共收到6名代表提出的14条意见;同时,向上海虹桥、广东江门、海南崖州湾等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在修订草案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7503人提出的15700条意见,收到群众来信351封。此外,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共收到13名代表提出的33条意见。各方面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成员资格的丧失、维护妇女成员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对这些意见建议,我们将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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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192人提出的33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2封。社会公众对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做好草案继续审议的相关工作。

  请问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展如何?今年将有哪些重点立法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同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起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作为工作预安排。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2024年4月1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调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将于近日向社会公布。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继续审议项目16件、初次审议项目23件,以及若干预备审议项目和需要研究的2024年实施期限届满的授权决定。

  一是,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关于“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二是,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安排经济领域继续审议和初次审议项目13件、预备审议项目11件,占计划项目总数的近40%,包括制定金融稳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值税法、能源法、原子能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修改矿产资源法、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民用航空法等。三是,围绕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监察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四是,加强教育、文化、民生领域立法,制定学位法、学前教育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文物保护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传染病防治法、仲裁法等。五是,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国防教育法、网络安全法等。六是,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制定关税法,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反洗钱法,并注重在相关法律中完善涉外规定。

  同时,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做好立法工作和法治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依宪立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三是坚持把立法同普法实施结合起来,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和宣传解读。

  学位法草案初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学位授予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天津、湖北、湖南等地调研,在12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座谈、访谈,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在北京、长沙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教师、学生、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多次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

  近期,学生欺凌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我们注意到,2020年我国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何更好地推动两法实施,进一步发挥其在治理学生欺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生欺凌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含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二是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三是明确学校处置学生欺凌的责任,包括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依法认定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此外,学生欺凌如果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将欺凌者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家长、学校和有关部门等各方面应充分认识学生欺凌的危害,高度重视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强协作配合,依法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关税法草案在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基础上,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关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二是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三是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四是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五是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规定关税征管应当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主要从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一是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二是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四是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五是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六是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为压实相关主体责任,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并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三是,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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