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时代矿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3年我国矿业主要政策法规盘点
2024-10-28 10:42:37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矿政改革的重要一年。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制度完善,到优化勘查开采登记管理、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再到矿业权交易规则修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和监管,一项项矿产资源领域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为新时代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3年7月2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简称“6号文”)。“6号文”允许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协议出让,鼓励“就矿找矿”;调整了探矿权延续扣减面积比例,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促进勘查;细化了油气探采合一制度;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保障矿业权竞争出让顺利开展;探矿权保留登记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降低办事成本。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等进行了衔接,调整了有关内容。
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简称“7号文”),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实际,将先行先试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吸纳进来,上升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层面,切实解决了多年来矿政管理中的一些制度难题,堵塞了制度漏洞,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在“7号文”的基础上,“6号文”进行了适时修改,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简称“10号文”)。“10号文”对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款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监督等方面加以改进提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10号文”延续执行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征收管理体制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规定;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衔接。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将现行对大多数矿种在出让环节“一次性趸交”,调整为对144个矿种按“成交价+逐年按率征收”;降低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分期缴款年限,细化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缴款和退库上,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其筹集资金;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同时,强调了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情况,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于部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制度的实施,在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0号文”根据实际需要,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健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是严守资源安全红线底线,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增强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举措。
2023年5月1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4号文”)。“4号文”有十大亮点:一是采矿权矿区范围深部和上部无须办理探矿权,鼓励“就矿找矿”;二是不可抗力或非申请人原因无法勘查或转采区域可抵扣需缩减面积;三是探矿权需继续延长保留期的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证明材料;四是已办理保留探矿权因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可继续勘查;五是招拍挂探矿权变更主体不受2年限制;六是非砂石类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七是明确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八是探转采可变更缩减原勘查区域面积;九是砂石类矿产和非砂石类矿产不允许相互变更;十是明确了采矿权被决定关闭的注销程序。此外,“4号文”在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方面进行了精简优化。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4号文”将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并修订并重新发布,既保持了矿业权管理工作重要政策的延续性,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修改积累经验、打好基础。“4号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的硬措施。
2023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印发。“57号文”从科学规划开发布局、建立出让项目库、积极落实“净矿”出让、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加强监管执法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全过程指导地方提升砂石资源市场供应能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效推进,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57号文”重点对工程建设和非砂石矿山开采中开挖产生的砂石料的综合利用作出了支持性的规定。
“57号文”支持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并针对砂石资源开采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该文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完善砂石保供政策、推进砂石资源绿色开发,针对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盲点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举措。
2023年4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为“总体要求、检查内容、检查工作方式、检查工作要求”4个方面内容。其中,“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共同检查内容”包括: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通知》是自然资源部为提升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质量,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做好202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对于地勘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月3日,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的总体要求、公告、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交易监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其他要求等8个方面的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则》与2017年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在基本原则、主体结构、交易程序和交易监管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其主要变化为:一是优化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职责分工;二是细化了交易行为中止和终止的条件;三是规范了出让公告发布后变更内容的工作要求;四是强化了交易流程和相关时限要求;五是明确了全面推进电子化交易;六是完善了违约责任、信用监管。
近年来,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改革、交易平台建设、电子化交易、失信惩戒和协同监管等工作不断推进,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矿业权出让交易提出了新要求。自然资源部适时对《矿业权交易规则》进行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规则》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维护矿业权市场公平稳定,提升矿业权交易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制度支撑。
2023年9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24条举措要求,包括:严格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极复杂煤矿准入要求;明确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提出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将风险管控在成灾前、隐患消除在事故前;实施重大灾害分区管理,开展超前治理;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提高井下设备安全性、可靠性等。《意见》明确,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市级、县级九游会网址大全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压实责任。
《意见》从安全准入、转型升级、防范风险、责任落实等方面强化顶层设计,推动矿山产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地发展。《意见》将有利于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守安全底线、保障能源矿产品供应,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矿山安全领域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加快构建完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有利于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一体推进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矿山安全治理水平。
2023年3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明确要求加强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通知》从责任落实、问题导向、项目成熟度、政策衔接等方面综合考虑,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实施保障等重点环节提出针对性、规范性要求。《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对涉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支持的生态修复项目,按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通知》有助于加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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