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起来!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2024-10-25 03:25:50

  2024年6月是我国第13个“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广大公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人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的一种信仰、一种世界观。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还是一种社会实体、一种社会力量,包括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组织等。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惩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例如诵经、礼拜、祈祷、讲经、封斋等活动。凡是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宗教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

  (4)不得妨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

  当您接到(12340)的电线是自治区民调中心电话,负责对全区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行随机调查。希望接到调查电话时能耐心配合并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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