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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警惕!净水器推销陷阱老人维权终获正义!

2024-08-22 11:28:47

  近日,一位老人遭遇了令人唏嘘的推销经历。一名陌生推销员突然造访,热情地推销起自家品牌的净水器。老人起初并无购买意向,并直言囊中羞涩。然而推销员并未就此罢休,主动提出陪同老人前往银行取款,最终说服老人取出了1000元,并现场拆除了家中原有的净水器,换上了其推销的净水产品。

  然而好景不长,新净水器仅使用数日,老人便发现水质并未如推销员所言般透亮纯净,更令人担忧的是,净水器的不锈钢部分竟出现生锈迹象。老人随即联系销售人员,却发现对方已无法取得联系,随后老人先后到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但好不容易联系上的销售公司却表示,既不能退货,又不肯协商,这让老人倍感委屈。在几乎绝望之际,老人决定诉诸法院,将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向原告交付并安装了净水器,且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双方未就退换货时间、保修期等进行约定,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及时联系了被告公司,但该公司既未主动核实情况,亦未采取补救措施,仅以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为由拒不退货。由于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属于无法在短期内能够发现的问题,该公司提出的7天质量异议期限,应为消费者对产品外观是否有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而原告反馈问题时距交货日仅不到一个月,属于消费者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故对该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老人980元。判决下达后,被告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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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不仅是一起消费者维权的成功案例,更是对不法推销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理性选择、科学消费、防范“套路”,同时注重保留原始购物凭证,以备出现消费纠纷时,有充足的证据以便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建议广大销售公司和销售人员应该秉承产品质量至上,诚信销售的道德底线,以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切勿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并建立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制度以及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营造文明和谐的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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